南谯区财政局 南谯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

    印发《南谯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风险

    监测预警处置方案》的通知

    财金〔20177

     

    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风险管控,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康、持续发展,防范区域性系统性担保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发﹝201075号)、《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5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4号)及《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重大风险事件监测预警处置预案》(财金﹝2017749号)等有关规定,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制定了《南谯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谯区财政局         南谯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822日           

     


    南谯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风险监测预警

    处置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风险管控,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康、持续发展,防范区域性系统性担保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发﹝201075号)、《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5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4号)及《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重大风险事件监测预警处置预案》(财金﹝20177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是指坚持政策性功能定位、由省再担保机构及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所组成的整体。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重大风险事件是指区内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发生的可能严重危及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发生担保诈骗、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金额可能达到其资产5%以上的;

    (三)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五)主要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主要股东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七)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或高级管理层人员在连续3个月内有一半以上辞职的;

    (八)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九)其他可能影响金融秩序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

    第四条 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依法合规、处置高效的原则,通过排查、监测、分析、预警、控制、处置等环节,减少重大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降低重大风险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避免产生区域性系统性担保风险。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程序

    第五条 区财政局和金融办在区政府领导下牵头负责本区域内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重大风险事件监测预警处置工作,提请区政府成立政策性融性担保体系重大风险事件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组织,并将本区域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处置方案纳入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方案中统一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区内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承担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制度,建立内部风险事项监测预警处置方案,并向区财政局和金融办报备。

    第七条 区内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常规风险监测预警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常规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向区财政局和金融办报送。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应逐级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情况紧急的重大风险事件可直接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

    第三章  监测预警处置

    第八条 重点监测融资担保代偿规模、代偿率以及流动性比率,加强风险发展趋势研判,摸清风险底数,严格控制风险增量,加快处置风险存量。区内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常规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内容应包括治理结构、制度建设、业务开展、财务管理、人员结构、风险防控、代偿追偿等方面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措施等。区财政局和金融办汇总形成的区域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内容应包括区域行业发展概况、资产和业务规模、风险防控指标、代偿追偿情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等。

    第九条 区内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通过自行排查形成常规风险监测预警报告,于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财政局和金融办。

    第十条 区财政局和金融办收到本区内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报送的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后,汇总形成全区风险监测预警报告,于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所涉及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

    (二)事件发生原因、性质、可能涉及的金额(其中纳入再担保范围的金额也应列明)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

    (三)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应对措施;

    (四)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 区内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区财政局和金融办报告简要情况,24小时内报送具体情况,并按规定同时抄报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和金融办收到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后,应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区财政局和金融办要提请本级政府启动应急方案,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确保应急管理工作反映迅速、报告及时、措施得力、处置高效。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和金融办应按照本级政府同意的处置方案要求,督促涉事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严格组织实施,并加强与公安、法院、工商、银监、人民银行、宣传等部门协调配合,调查了解情况、合理引导舆论、采取措施有效处置。

    第十六条 涉事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立即启动内部应急方案,组织开展自救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减少重大风险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要高度重视重大风险事件形成的辐射、传递效应,以及对舆论的影响,在提出和落实处置措施的同时,加大与政府部门、媒体以及行业协会的沟通力度,畅通信息通报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内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切实保证常规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故意迟报、瞒报、谎报真实情况的,金融办会同财政局等可采取取消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资格、通报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在重大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由金融办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重大风险事件处置结束后,财政局和金融办应当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认定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和金融办应将有关情况形成专题报告,逐级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并做好风险状况的持续监测,严防突发事件出现反复。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区财政局会同区金融办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南谯区财政局发布